案件编号:栾城〔2023〕083号〔栾城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栾城〔2023〕083号〔栾城镇〕
当事人: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地址:栾城区惠源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4*****5354Y,联系电话:0311-85503269,法定代表人:张**,男,48岁,汉族,群众,身份证号:13012419******1812。
我单位于2023年5月13 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2年3月5日在栾城镇西董铺村以南方向,东至耕地,南至栾武路,西至耕地,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13478.53平方米(20.2178亩)建设金波街,其中占用大裴村土地4634平方米(6.95亩),占用西董铺村土地8844.53平方米(13.27亩)。该宗违法占地所占土地地类为:耕地7233.53平方米(10.85亩);林地5323平方米(7.98亩);农村道路862平方米(1.29亩);公路用地60平方米(0.09亩)。该项目已列入《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1年)、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单位已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或者,又未申请听证。我单位认为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7、58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8、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及准》的规定,根据《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3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是: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478.53平方米(20.2178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3418.53平方米(20.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3478.53平方米(20.2178亩)土地退还给原所有权人;
2、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3418.53平方米(20.1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接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国庆 蔺鹏
电 话:85537931
地 址:栾城区栾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盖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