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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栾城〔2023〕024号〔栾城镇〕
发布时间:2023-12-28    来源:栾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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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地址:栾城区惠源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24******354Y,联系电话:0311-855****9,法定代表人:张**,男,48岁,汉族,群众,身份证号:13012419******1812
我单位于2023年5月17 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22年8月5日在栾城镇高家庄村东北方向,东至柴武大街,南至耕地,西至鑫源路,北至耕地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25735.28平方米(38.60亩)建鑫源路东延。该宗违法占地所占土地地类为:农用地耕地12112.28平方米(18.17亩);农用地园地2941.00平方米(4.41亩);农用地林地9329.00平方米(13.99亩);未利用土地其他草地725.00平方米(1.09亩);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2.00平方米(0.17亩);建设用地公路用地516.00平方米(0.77亩)。该地块面积25735.28平方米,其中24485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规划;1250.28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符合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三区三线”规定、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21年)、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单位已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我单位提出陈述或者,又未申请听证。我单位认为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根据《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3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是: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735.28平方米(38.60亩)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50.28平方米(1.8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3856.35(35.7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5735.28平方米(38.60亩)土地退还给原所有权人;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50.28平方米(1.8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工作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3856.35(35.7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给石家庄市栾城区非税收入中心接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国庆   蔺鹏
    电 话:85537931
    地 址:栾城区栾城镇人民政府
 
                            (盖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