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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税务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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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税务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冀法〔2017〕9号)、《石家庄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石政函〔2017〕59号)、《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石政办发〔2017〕2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的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适应的信息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合理、达标配备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对现有不达标的设备,要及时更换或更新淘汰,切实保证执法工作需要。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准: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类型,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七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配备的行政执法机关分类:
(一)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市场监管、工商、食药监管、卫生计生、质监、安监、人社、法制(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执法机关执行A类配备标准。
(二)发改、物价、粮食、行政审批、水务、农业、畜牧、林业、商务、文广新、供销、科技等部门执行B类配备标准。
(三)监察、教育、工信、民政、地震、统计、司法、财政、档案、民宗、体育、人防、旅游、园林、公积金等部门执行C类配备标准。
(四)国税、地税、气象、邮管、烟草专卖等垂直管理部门,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备标准。
(五)其他执法机关的配备执行标准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确定。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摄像分辨率支持1920×1080P摄影格式;
(二)具备较高像素不低于3000万;
(三)电池容量不低于2500mAh,持续录音录像不低于8小时;
(四)存储内存不低于16G;
(五)能够带钩高强度肩夹佩戴,360度旋转;
(六)内置芯片不低于安霸A7技术指标,确保摄录不卡顿;防护等级IP67以上防摔防水。
(七)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类型可以参照公安部2016年执法记录仪和管理平台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部门实际需要,本着节俭、效率的原则统筹保障。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