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 罚决〔2024〕029号
当事人(单位):石家庄永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23MACQ5***** 电话:151281*****
法人/负责人:张云飞 性别:男 身份证号:1301331993030*****
住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金河商务楼D座2721-2室
根据检查发现你(单位)石家庄永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仓宁路石栾大街环城绿道项目进出车辆未清洁干净车身,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污染面积87.4平方米)的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 11月1日对你(单位)石家庄永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仓宁路石栾大街环城绿道项目进出车辆未清洁干净车身,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污染面积87.4平方米)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石家庄永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仓宁路石栾大街环城绿道项目进出车辆未清洁干净车身,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污染面积87.4平方米)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楼底证字2024{036}号)3.现场负责人张云飞询问笔录1份; 等证据证明。因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6-0023
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