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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罚决〔2024〕027号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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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 罚决〔2024027

单位河北神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金福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30807*****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张举路118号(刘固庄村段)

电话:1893119****

根据上级移交,发现你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西羊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项目(综合大楼)施工项目1.场内硬化道路积尘严重;2.现场施工工地楼体密网破损缺失,易造成扬尘污染;3.施工土方作业部分建筑垃圾未苫盖,存在扬尘隐患;4.砂浆搅拌罐未采取密闭措施一案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 11  12日对你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西羊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项目(综合大楼)施工项目1.场内硬化道路积尘严重;2.现场施工工地楼体密网破损缺失,易造成扬尘污染;3.施工土方作业部分建筑垃圾未苫盖,存在扬尘隐患;4.砂浆搅拌罐未采取密闭措施一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西羊市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项目(综合大楼)施工项目1.场内硬化道路积尘严重;2.现场施工工地楼体密网破损缺失,易造成扬尘污染;3.施工土方作业部分建筑垃圾未苫盖,存在扬尘隐患;4.砂浆搅拌罐未采取密闭措施一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楼底证字 2024{037}号、楼底证字2024{038}号、楼底证字2024{039}号3.单位负责人金福志询问笔录1份; 等证据证明。因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6-0023

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人民政府

2024111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