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 罚决〔2024〕023号
当事人(单位):石家庄优鑫盛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D9****** 电话: 177981*****
法人:魏飞龙 性别:男 身份证号:1301241988082*****
单位负责人:何* 性别: 男 身份证号:1301061994020*****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高******号
根据检查发现你(单位)石家庄优鑫盛辉建材有限公司在建华大街与段高路交口东行100米东南三环回迁首开区项目施工工地土方未苫盖、土方内倒施工未采取抑尘措施一案的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 8月23日对你(单位)石家庄优鑫盛辉建材有限公司在建华大街与段高路交口东行100米东南三环回迁首开区项目施工工地土方未苫盖、土方内倒施工未采取抑尘措施一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石家庄优鑫盛辉建材有限公司在建华大街与段高路交口东行100米东南三环回迁首开区项目施工工地土方未苫盖、土方内倒施工未采取抑尘措施一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楼底证字2024{028}号)3.负责人何*询问笔录1份; 等证据证明。因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汇编》第一百一十二条基准编号C060211501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萬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6-0023
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