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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 罚决〔2024〕020号
发布时间:2024-08-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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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 罚决〔2024020

单位名称:河北如亨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C******

法定代表人:王爱莉     电话:1333135****

地址:栾城区楼底镇王家屯村东北角裕翔街东**

根据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为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 8 3日对你(单位)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编号:楼底证字2024{025}号)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楼底责改通〔2024020号)1份;4.调查询问通知书(楼底调(询)通〔2024020号) 5.负责人张*的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明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汇编》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6-0023

 

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人民政府

2024820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