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 罚决〔2024〕015号
当事人:郝*进 性别:男 身份证号:130124198802******
住 址: 石家庄市栾城区于底村
电话:150311*****
根据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于底村村西空地上堆放施工工地的建筑沙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一案的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 6月21日对你(单位)在于底村村西空地上堆放施工工地的建筑沙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一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于底村村西空地上堆放施工工地的建筑沙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进出车辆未进行冲洗,未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一案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楼底证字2024{016}号)3.当事人郝*进询问笔录1份; 等证据证明。因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汇编》第一百一十二条基准编号C060211501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6-0023
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