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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 罚决〔2024〕009号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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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 罚决〔2024009

 

当事人:苏书海 ,性别:    ,身份证号:130124196401****** 

地址:河北省栾城区楼底镇东许营村    电话: 1993070****  

根据检查发现你在东许营村村北库房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 61日对你在东许营村村北库房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东许营村村北库房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照片编号:楼底证字2024{015}3.当事人苏书海询问笔录1份; 等证据证明。因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汇编》第十八条基准编号C061002003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6-0023

 

 

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人民政府

202461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