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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 罚决〔2024〕001号
发布时间:2024-02-18    来源:楼底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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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楼底 罚决〔2024〕001
 
当事人:池*建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村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13012419******3915
违法地址:楼底镇西*营村村西308国道路西   电话:  158333*****
根据上级交办你在西*营村西、308国道西侧未经批准擅自无证取水的行为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 1 21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无证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在西*营村西、308国道西侧未经批准擅自无证取水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检查笔录1份;2.现场照片证据1份(编号:楼底证字2024{001}号)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楼底责改通〔2024001号)1份;4.调查通知书(楼底调(询)通〔2024〕001号) ;5.负责人池*建的询问笔录1份6.池*建水厂销售台账一份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所提供台账销售日平均桶数量为109桶(18L),日取地下水水量约为2立方米,(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日取地表水五百立方米、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的因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石家庄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邮储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栾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6-0023
 
石家庄市栾城区楼底镇人民政府
202424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