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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审计局罚没事项清单
栾城区审计局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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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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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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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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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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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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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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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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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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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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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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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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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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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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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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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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