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4MADAHD8X9P
2025年3月5日,我局收到消费者李先生来信投诉举报。信函反映:投诉人于2025年2月20日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店铺名称“咪咪噜宠物食品饲料店”,入驻证照名称: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购买宠物饲料“全价猫粮”,生产商:石家庄XX宠物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证编号:冀饲证(2023)011XX,订单号:250220-38126226190XXXX,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商品链接宣传该宠物饲料有“祛除泪痕”的功效,投诉人反映商家虚假广告宣传的涉嫌违法线索。2025年3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上述涉嫌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店铺名称“咪咪噜宠物食品饲料店”发布的“全价猫粮”商品销售链接,商品参数子链接宣传该“全价猫粮”宠物饲料功效:“肠胃管理、美毛亮肤、祛除泪痕”字样。该“全价猫粮”宠物饲料商品链接为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委托程序员范XX于2024年4月份编辑上传的,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与程序员范XX签订有“拼多多”平台“咪咪噜宠物食品饲料店”账号管理优化、内容创新与发布的代运营广告宣传合作协议,协议期限: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协议到期后未续签,目前“拼多多”店铺名称“咪咪噜宠物食品饲料店”的商品链接为该店自行维护。在该店“全价猫粮”宠物饲料商品链接和其他链接代运营协议期内,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支付程序员范XX代运营广告宣传费用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信,及受理告知书,证明案件线索来源情况和执法单位依法受理投诉人投诉举报事宜的情况。
2. 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店经营者李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XX(与经营者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情况和被委托人基本情况和委托事项以及被委托人具有承担该案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3.网页截图,证明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店铺名称“咪咪噜宠物食品饲料店”发布的“全价猫粮”商品销售链接,商品参数子链接宣传该“全价猫粮”宠物饲料功效:“肠胃管理、美毛亮肤、祛除泪痕”字样。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店铺名称“咪咪噜宠物食品饲料店”发布宣传宠物饲料功效的事实。发布时间,该商品链接代维护运行的基本情况。
5. 栾城区超澍宠物食品店与程序员范XX签订的“拼多多”平台“咪咪噜宠物食品饲料店”账号管理优化、内容创新与发布的代运营广告宣传合作协议一份,收据一份。证明广告服务费用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授权被委托人签名确认认可,符合证据要求,经核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3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处告〔2025〕13012425000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二)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之规定。当事人构成发布宠物饲料广告表示功效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重、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综合研判,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基本情况,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的”之规定。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六、广告监督管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适用情形:一般,裁量权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广告费用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宣传功效的广告商品宣传链接,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叁仟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惠源路支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13号)或者通过微信等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河北省非税收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交款识别码,线上缴纳,也可以持河北省非税收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交款识别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惠源路支行的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6-0015
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