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不罚〔2025〕13012425000002号
当事人:栾城区乐选购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30124MA0DDT2K55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2月23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获悉,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1日销售的花生豆(五香味),在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河北蕴鸿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NO:FC202410258),因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标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FC202410258),在当事人经营者赵建泽的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位于樊家屯人大路与裕翔街交口西行200米路北,经营场所面积为80平米,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大厅东侧为收银台,中间位置三道货架为食品区,北侧为百货区,在食品区发现花生豆(五香味)2.2斤,现场超市负责人赵建泽当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抽检不合格花生豆的供货商赵县会召花生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2024年12月7日购货票据及进货记录,购进花 生豆(五香味)10斤,进价7元/斤。2024年12月2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花生豆(五香味)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及复检申请。上述花生豆(五香味) 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7日购进的,共购进10斤,购进价格是7元/ 斤,抽样公司购买样品2.7kg,包括备样1.2kg,剩余2.2斤未消售,已经售出2.4斤,销售价格均是11元/斤,货值金额为110元。当事人购 进花生豆(五香味)时向供货商索要了销货票据和营业执照,并记录了 进货记录,经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检验报告(No:FC202410258)证明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经销的花生豆(五香味)抽检,真菌霉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情况;
3、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库存情况及提供票据等情况。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购进和销售情况。
5、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情况;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单,证明抽样时抽样的抽样信息等情况。
7、供货商营业执照、购货票据、进货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花生豆(五香味)的数量和价格以及索证索票情况。
8、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证明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销货清单的真实性。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之规定,属于销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购进花生豆(五香味)时向供货商索要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销货清单,填写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花生豆(五香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采购环节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2. 规范采购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3. 增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2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