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市监石处〔2024〕13012424000229号
当事人: 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4MA07MH3H8J
2024年10月20日,我局接贵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案件移送函(筑市监双龙案移[2024]3015号),案件移送函显示,辖区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生产、销售的产品名称“公主的城堡空调连体衣”,商标:“花草记”,款号(A431024F)经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甲醛含量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移送函及附件检验报告(NO:24J007672)显示,该抽检产品标称生产单位为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在该加工厂生产车间及库房未发现该抽检款式的“公主的城堡空调连体衣”库存。2024年 11月 5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上述情况进行立案调查,此案由执法人员赵晓亮、赵金平两位同志承办。
经调查,被抽检的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美吉宝贝母婴店销售的“公主的城堡空调连体衣”(商标:“花草记”,款号A431024F)经抽样检验,主面料门襟部位甲醛含量不合格。该抽检批次的连体衣是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于2022年11月10日给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美吉宝贝母婴店代加工生产的。2024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向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4J007672),当事人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提取了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抽检款式“公主的城堡空调连体衣”(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美吉宝贝母婴店)销货单、生产计划单据。当事人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共生产销售抽检款式的“公主的城堡空调连体衣”20件,销售价格为25.2元每件,销售总金额为504元。生产直接成本为20元每件,获取违法所得104元。截至目前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已经不在生产加工该抽检款式的连体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明该加工厂主体资格情况。该加工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符合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经营情况和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抽检款式的“公主的城堡空调连体衣”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抽检款式的“公主的城堡空调连体衣”的数量、成本、销售金额等情况。
4.“公主的城堡空调连体衣”供销货单据(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美吉宝贝母婴店)、生产计划单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抽检款式的连体衣的数量、销售金额等具体情况。
5.核查处置转办单,案件移送函,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连体衣,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情况和抽检的基本情况。
6.《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4J007672)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的情况。
7.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经不在生产、加工抽检的该款式的连体衣和下步经营的整改、承诺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证据提供人提供,并经提供人签字、盖章(手印)确认,符合证据要求,经执法人员核实,予以采信。
2024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此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此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栾城区杨建敏服装加工厂生产、销售的“公主的城堡空调连体衣”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属于生产、销售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从重、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综合研判,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基本情况,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以上部分至70%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此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另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七)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序号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裁量幅度一般(适用条件标准: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基本情况和事实,经综合研判,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抽检不合格款式的连体衣,并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4元(壹佰零肆元)。
2.罚款1000元(壹仟元)。罚没款合计1104元(壹仟壹佰零肆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惠源路支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13号)或者通过微信等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河北省非税收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交款识别码,线上缴纳,也可以持河北省非税收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交款识别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惠源路支行的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6-0015
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 12月 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