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冀石栾市监当罚〔2024〕13012424000304号
当事人:石家庄玖联亿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春和堂冶河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3012419690928001X
住所(住址): 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金**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曹** ,执法证号: ***
执法人员: 韩** ,执法证号: ***
你(单位) 销售假药“四味脾胃舒颗粒”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269.5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1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栾城区鑫源路7号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曹** 2024年12月18日
韩**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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