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
冀市监石处〔2024〕13012424000211号
当事人:栾城区靳风江电动车销售部(靳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4MA0F5TP656
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栾城区靳风江电动车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主营电动自行车销售业务。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的两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1.车辆编码为348822305034490,车辆生产企业名称为台铃电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产品型号均为:TDT6027Z,长×宽×高(mm×mm×mm)为1540×725×1060,车身颜色白/红/银/黑,车辆生产日期:2023-03-24。2.车辆编码为:237422292269437,车辆生产者为生产企业名称为台铃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型号为TDT5318Z,长×宽×高(mm×mm×mm)为1670×665×1050,车身颜色为米白/蓝绿/蓝/棕,制造日期:2022-12-26),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两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500㎜。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制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向上级主管领导申请,并经批示后,对上述两辆台铃电动自行车进行扣押,并当场开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石栾市监强制〔2024〕DY110101号)。2024年11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涉嫌违法线索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栾城区靳风江电动车销售部于2023年4月 10日,购进两台台铃电动自行车(无配置电池,仅车架)在店内销售,该两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经测量实际为500㎜。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尺寸限制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之规定,且与该型号电动自行车认证试验报告上标注的鞍座长度310㎜不一致,随车产品合格证图示也与电动自行车实际外观存在差异。栾城区靳风江电动车销售部购进该台铃电动车的价格为660元每辆,货值金额合计1320元,截止2024年11月1日,一直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扣押的情况和文书送达情况。
- 两台台铃电动车购进票据,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购进该电动自行车的来源和该两台电动车资质情况。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认可,符合证据要求,经核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4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石罚告〔2024〕13012424000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1.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提供证据材料;2、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裁量幅度:较轻,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并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台铃牌电动自行车2辆(车辆编码分别为348822305034490、237422292269437)。2、罚款1980元(壹仟玖佰捌拾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惠源路支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13号)或者通过微信等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扫码河北省非税收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交款识别码,线上缴纳,也可以持河北省非税收收入电子交款通知单交款识别码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惠源路支行的柜台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06-0015
石家庄市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