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发改局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根据省市区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等。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拟作出的不予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等。
第三条 本机关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关科室、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