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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南高乡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7-17    来源:南高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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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城区南高乡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 序号 抽查类别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卫生健康 1 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 现场检查 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2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3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现场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  
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 现场检查 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交通运输 4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状况;  
林业和草原 5 对林地及林木资源的监管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采伐是否按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进行,采伐后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6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特殊劳动保护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农业农村 7 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督检查 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随机抽查 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建立人员防护制度;是否建立消毒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建立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并有相关记录;是否有详细的无害化处理记录。  
生产经营资质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 对农药产品抽查 抽查农药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农药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检查农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检查是否添加隐性成分等。  
抽查农药标签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农药管理条例》。 现场检查 检查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标注的许可证件是否合法。  
城乡建设 9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 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10 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的监管 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的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书面检查、现场核查 是否取得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砍伐树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移植树木是否确保移植成活率。  
  11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 城市污水运营单位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市防汛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落实及具体实施情况;排水许可资料归档情况。  
应急管理 12 对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 冶金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有色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建材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机械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轻工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纺织企业的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商贸企业的安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冷库设计规范》。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安全管理制度、机构、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情况。  
民族事务 13 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不具备应当具备条件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具备。 关于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识牌审批和年检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2004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一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废止。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并非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   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逾期不改的检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是否私自转让或出售。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六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逾期不改正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乡镇综合执法机构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八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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