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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河镇 处罚决定书栾城〔2024〕003(冶河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城〔2024〕003号〔冶河镇〕
当事人:冯*军,男,66岁,汉族,群众,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村,无工作,联系电话139****1607,身份证号码130124195*****3313;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月19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冯*军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1993 年 6 月 在 冶 河 镇 浔 阳 村 以 南 方 向 , 东 至 浔 阳 村 集 体 土 地 , 南 至 道 路 ,西至道路,北至浔阳村集体土地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1942.38 平方米(2.91亩)建厂房。该宗违法占地所占土地地类为:农用地耕地1942.38 平 方 米(2.91 亩)。该宗地 1942.38 平方米( 2.91 亩) 位于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 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21-2035)“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栾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99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因3月8日冶河镇执法人员在冯士军厂房现场发现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942.38平方米(2.9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全部拆除,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42.38平方米(2.91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1942.38平方米(2.91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元罚款,计38847.60元;合计共处罚款38847.6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捌仟捌佰肆拾柒元陆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942.38平方米(2.91亩)土地退还给原所有权人;
2.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人民政府;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