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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河镇处罚决定书栾城〔2024〕004(冶河镇)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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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城〔2024〕004号〔冶河镇〕

当事人:靳*子,女,57岁,汉族,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冶河镇南留村**街*巷*号,无工作,联系电话180****9670,身份证号码130124196*****3324;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2月23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靳*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3月在冶河镇南留村以东方向,东至公路,南至南客村集体土地,西至南留村集体土地,北至道路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21926.76平方米(32.89亩)建厂房,该宗违法占地所占土地地类为:农用地耕地466.76平方米(0.70亩);农用地林地17571.00平方米(26.36亩):建设用地其他3889.00平方米(5.83亩)。该宗地19500.00平方米(29.25亩)位于允许建设区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该宗地2426.76平方米(3.64亩)位于一般农地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有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石家庄市栾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21-2035)   线 、栾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证据材料。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926.76 平方米(32.89 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611 平方米(23.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26.76平方米(3.6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非法占用的466.76平方米(0.7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元罚款,计9335.2元,对非法占用的17571.00平方米(26.36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00元罚款,计263565.00元;对非法占用的3889.00平方米(5.83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00元罚款,计38890.00元;合计共处罚款311790.20元(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壹仟柒佰玖拾元贰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单位)非法占用的21926.76 平方米(32.89 亩)土地退还给原所有权人;
  2.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5611平方米(23.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至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管理;
  3.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26.76平方米(3.64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栾城区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执收单位: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人民政府;罚款缴至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源路营业部(地址:栾城区惠源路13号),账号:10047228566001111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镇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