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城〔2024〕010号〔冶河镇〕
韩*种:
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13012419*******32
联系电话:1500****687
住址:栾城区冶河镇**村
我镇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21年3月16日在冶河镇南留村以东方向,东至南留村集体土地,南至道路, 西至南留村集体土地,北至南留村集体土地,违法占用土地6174.36平方米(9.26亩,农用地44.36平方米;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125.00 平方米; 建设用地公路用地5.00平方米;有6130.00平方米位于乡村用地区内,为乡村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5.00平方米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宗地39.36 平方米,位于乡村用地区内, 为农用地,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3.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2021-2035)、栾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截图、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已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未按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本机关认为,你违法占地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174.36平方米(9.26亩)土地;
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4.36平方米(0.0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处以非法占用5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计150元、39.36平方米农用地20元计787.2元、6130平方米建设用地10元计61300、罚款共计62237.2元(大写:陆万贰仟贰佰叁拾柒元贰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6174.36平方米(9.26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
2、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4.36平方米(0.0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62237.2元元一次性缴纳至石家庄市栾城区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栾城区惠源路支行,帐号为10047228566001111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晨钟、苗冠一
电 话:031185441004
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 5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