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城〔2024〕002 号〔冶河镇〕
当事人:贾恒彬,男,44 岁,汉族,群众,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高村乡**村**路*号 ,
河北永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 联 系 电 话 138****8046 ,
身 份 证 号 码 130124195****70319;
根 据 巡 查 发 现巡查 , 本 机 关 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 对你(单 位 ) 的 行 为 予 以 立 案 调 查 。 现已查 明 , 你 ( 单位) 贾恒彬 未 经 县 级以上 人 民 政 府 批准 , 于 2009 年 5 月 在 冶 河 镇 程 上 村 以 北 方 向 , 东 至 河 北 紫 辰 建 筑 有 限 公 司 , 南 至 道 路 , 西 至 程 上 村 集 体 土 地 , 北 至 石 家 庄 育 华 驾 校 范 围 内 违 法 占 用 土 地 12829.23 平 方 米 ( 19.24 亩 ) 建 厂 房 。 该 宗 违 法 占 地 所 占 土 地 地 类 为 : 农 用地耕地 12829.23 平方米( 19.24 亩)。该宗地 12829.23 平方米( 19.24 亩) 位 于 允 许 建 设 区 内 ,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未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 其 行 为 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第 44 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4 条的规定,属违 法 占 地 行 为 。有关 事 实 有询问笔 录 、 现 场 勘测笔 录 、 现 场照片、栾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 三 区 三线”划定 成果 、栾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996)、 国 土 资 源 违 法 案 件 地 类 和 规 划 情 况 认 定 意 见 表 、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等 证 据 材 料 。现依 据 根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土地 管 理 法 》 第 77 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 国 土 资 源 行 政处罚 裁 量 基 准 》的规 定,依 法 对 你 ( 单位) 作 出 如 下 行政处 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河 北 省 自然资 源 厅 或 石 家庄市 人民政 府 申 请 行 政复议 , 或 者 六 个月内直 接 向 石 家 庄市栾 城 区 人 民 法院提 起行政 诉 讼 。 逾 期既不 申 请 行 政 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51 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