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标准》(JGJ143-20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