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郭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30日13时许,违法嫌疑人郭xx因孩子被刘xx训斥,与刘xx发生争吵,后拿起一个装玩具的塑料盒冲刘xx扔过去,砸中拦在刘xx身前的董xx,致使董xx右耳根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郭xx的供述与申辩,受害人董x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