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3月28日16时30分左右,在栾城区xxx国道与xx路交口西北角,杨xx因打扑克与张xx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杨xx用马扎将张xx打伤。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和申辩,张xx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录像,栾城区急救站急诊病案,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案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