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执法公示
>>事后公开
>>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173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5月03日15时20分左右,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李x甲家门口,因李x甲与李x乙有宅基地纠纷,李x乙冲着李x甲说要拆李x甲家房屋,随即李x甲与李x乙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吵,后李x甲用手撕拽李x乙,用脚踹李x乙。
以上事实有李x甲的陈述与辩解,李x乙的陈述,次xx的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甲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