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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0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0167号
违法行为人邢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x县xx镇xx村xx巷xx 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小区x区x-x-xxx室,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17日邢xx在从事货拉拉司机工作过程中,明知不得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仍使用名下xx银行卡xxxxxxxxxxxxxxxxxxx在栾城区xx银行栾城支行柜台取现14400元,并将现金交给自称发货人的男子。经查,邢xx取现资金系许xx被诈骗案的 涉案资金。邢xx获利800元。
以上事实有邢xx的陈述和申辩,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前科,到案经过,许xx被诈骗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邢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8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