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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南)行罚决字〔2025〕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南)行罚决字〔2025〕0168号
违法行为人巴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x县xxx镇xxx村xx路xx巷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县xxx镇xxx村xx路xx巷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4日下午,巴xx在xx村xx汽修修车的过程中,因检测费问题与闫xx发生矛盾,后用拳头杵了闫xx肩膀一拳。
以上事实有巴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以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巴 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