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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柳)行罚决字〔2025〕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柳)行罚决字〔2025〕015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乡xx村xx 路xx胡同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乡xx村xx路xx胡同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2月01日8时44分、18时40分,刘xx两次使用钥匙将陈x的白色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划伤,造成该车左前门、左后门、左后叶子板、保险杠等多处损坏。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陈x的陈述,被损车辆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