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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155号
违法行为人车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x县xx镇xx村x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24日晚上,车x到栾城区xx镇xxx村南看见一片小菜园里面的简 易房里面没有人,车x先用钳子剪开霍xx的小菜园栅栏,拿了里面的水果,然后回家后又骑上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先后用钳子剪开霍xx、刘xx、信xx租赁的小菜园栅栏,盗窃菜园简易房内的角磨机、床头柜、水壶、茶叶、白酒、食用油、折叠椅、帐篷、茶 具等物品,盗窃完以上物品后,车x骑电车行至村南东西土路上,被失主霍xx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车x的陈述的申辩,受害人霍xx、刘xx、信xx的笔录,现场监控,作案工具钳子,被盗物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车x行政 拘留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个钳子。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