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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0166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x县xx镇xx路xx街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县xx镇xx路xx街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张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2025年2月17日在从事货拉拉司机工作时,在明知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卡情况下使用其xx银行卡帮助平台下单人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银行取现8500元货款后交给自称发货人的男子。经查,张xx所取的8500元为刘xx被诈骗案涉案资金。张xx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户籍 前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5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