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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南)行罚决字〔2025〕0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南)行罚决字〔2025〕0149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 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下午2时许,张x甲和范xx、王xx、张x乙一起在xxxx村吃饭喝酒,喝酒途中张x甲和范xx因喝酒发生争执矛盾。后王xx、张x乙将二人劝开。在离开饭店后,张x甲在南十里铺村村东用拳头打了范xx几拳。
以上事实有张x甲的陈述和申辩、范xx的询问笔录、王xx、张x乙的询问笔录、 范xx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甲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