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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0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情)行罚决字〔2025〕0140号
违法行为人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x 街x条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xx-x-xxx室,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底、2025年1月初燕xx刚在栾城区通讯营业厅办理的自己名下的联通手机卡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信手机卡xxxxxxxxxxx、xxxxxxxxxxx出借给宋xx、张xx,宋xx使用燕xx出借的手机卡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燕x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燕xx的陈述和申辩,宋xx的供述,检查笔录,通话记录,户籍前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燕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 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