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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1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2-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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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109 

违法行为人康x甲,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村, 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112811时许,在栾城区xxxxx村,康x甲的父亲康x乙与杨xx 因盖房子的事情发生口角,康x甲上前劝说时与杨xx发生口角,后康x甲将杨xx打伤, 经鉴定杨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康x甲的陈述和申辩、杨xx的陈述、康x乙及袁xx的证言、杨xx的伤 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康 x甲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 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