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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窦)行罚决字〔2025〕0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窦)行罚决字〔2025〕005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x县xx镇xxx村,现住河北省邯郸市x县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9月24日17时许,在复兴大街栾城区xxx村附近,刘xx在乘坐的大巴车上因为要小票和司机许xx发生口角后用手拍打许xx面部两下。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许xx的询问笔录,出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 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