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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059号
违法行为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xx县xxx乡xx,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7月28日8时许,租客姜xx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村出租房二楼 因为公共客厅沙发水渍问题和陈xx发生口角,陈xx用皮带朝姜xx肩膀处打了一下,姜x x用拳头朝陈xx的嘴部打了一拳后,陈xx倒地受伤。
以上事实有陈xx的陈述和申辩,姜xx的陈述,张xx的证言,现场勘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 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