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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柳)行罚决字〔2025〕0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柳)行罚决字〔2025〕0088号
违法行为人檀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乡xx村, 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乡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8日20时许在xx村,檀xx因情感纠纷殴打张xx。
以上事实有檀xx的陈述和申辩,张x甲、张x乙的陈述,转账记录,监控视频等 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檀 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