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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5〕003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xxx号楼x单元xxx室,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20日晚,刘xx在栾城区xxxx东门口因为错车之事与赵xx发生口角,后刘xx将对方车辆右前门及右后叶子板损坏,经鉴定,被损坏部位损失价值600元。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