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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016号
违法行为人闫x甲,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 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9月7日18时20分,闫x甲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自家门口处送朋友时见到骑电动三轮车回家的闫x丙,闫x甲以自家耕地处有闫x乙家养猪的粪流出出行不便为由要求闫x乙处理而发生口角。闫x乙和闫x丙在闫x甲家门口处用脚蹬踹了闫x甲后离开,而后在闫x乙家门口处双方继续相互骂,闫x甲跑到闫x乙家门口处,闫x甲和闫x乙使用拳头巴掌相互打,中间闫x丙也用巴掌打闫x甲。
以上事实有闫x甲的陈述和申辩,闫x乙、闫x丙的陈述,于x等人的证言,手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甲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