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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柳)行罚决字〔2025〕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柳)行罚决字〔2025〕0029号
违法行为人焦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镇xxx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镇xxx村,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9日18时许,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x乡xx村刘xx养殖场内,焦xx与李x甲因雇佣车辆、机械的费用问题发生争执,后双方动手打架,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伤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焦xx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焦xx的陈述和申辩,李x甲、李x乙的陈述,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焦 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 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