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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5〕0018号
违法行为人闫x丙,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街x巷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街x巷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9月7日18时50分,闫x甲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自家门口处送朋友时见到骑电动三轮车回家的闫x乙,闫x甲以自家耕地处有闫x乙家养猪的粪流出出行不便为由要求闫x乙处理而发生口角。闫x丙和闫x乙先是在闫x甲家门口处用脚蹬踹了闫x甲后离开,而后在闫x乙家门口处双方继续相互骂,闫x甲跑到闫x乙家门口处,闫x甲和闫x乙使用拳头巴掌相互殴打,中间闫x丙也用巴掌打闫x甲。
以上事实有闫x丙的陈述和申辩,闫x甲的陈述,闫x乙、于x等人的证言,现场监控录像,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丙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 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