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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冶)行罚决字〔2024〕05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冶)行罚决字〔2024〕058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路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路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5时40分许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村口因错车问题李xx殴打了曾xx且在用砖头扔曾xx时,造成曾xx汽车方向盘及前操控台被砖头划伤。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曾xx的报警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