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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楼)行罚决字〔2024〕05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楼)行罚决字〔2024〕057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 路xx巷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18年4月19日,王xx去xxxx对面加油站加油,后王xx与加油员付xx因加油问题发生争吵,后付xx从消防柜内拿出一把消防斧,王xx从其车内后备箱拿出一把关公刀,王xx与付xx对峙了一小会,未发生打架,经鉴定王xx所拿的关公刀为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付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 贰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把 关公刀。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 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