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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柳)行罚决字〔2024〕0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柳)行罚决字〔2024〕0568号
违法行为人剧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省xxx市xx区,现住xx省xxx市xx区xxxxxx-x-xxx,无业人员,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xxxx年xx月x日xx时许,剧xx因妻子李xx与xxxx保安张x发生争吵,后赶到xxxx小区门口与张x发生争吵,并用拳头击打张x面部。
以上事实有剧xx的陈述与申辩、张x的报警记录、证人证言、xxxx小区监控、张x住院病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剧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