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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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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309号
违法行为人庞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街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镇xxx村xx街xx号,xx。
违法前科2014年06月27日,因艾xx被诈骗案,被栾城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06月12日19时许,庞xx在栾城区xx路与xxx路西行100米路北张xx 地里面,用小金刚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被发现后庞xx将垃圾清理走,得到谅解。
以上事实有庞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证人证言,栾城镇人民政府对xxx村村西垃圾倾倒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说明,租地协议,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现决定对庞xx行政拘留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