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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西)行罚决字〔2024〕0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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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西)行罚决字〔2024〕0308号
违法行为人黄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x 路xx胡同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x路xx胡同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6月08日17时许,在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村东黄xx家东侧水泥墙处,黄xx因冯xx、贾xx夫妇在水泥墙根挖土一事与二人发生口角,黄xx手持半截 砖头将冯xx头部砸伤。经鉴x:冯xx的伤情为轻微伤。因冯xx已年满六十周岁,黄xx故 意伤害冯xx,应对其从重处罚。经查:黄xx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以上事实有黄xx的陈述和申辩、冯xx的陈述、出警视频、现场照片、证人证言、鉴x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黄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黄xx已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 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