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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刑城)行罚决字〔2024〕03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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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城)行罚决字〔2024〕0301号
违法行为人张xx,女,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乡xxx村xx路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x乡xxx村xx路xx号,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8月8日9时许张xx在栾城区xx镇xxx商场二楼xxx金店趁耿xx挑选黄金首饰时,将耿xx放在柜台上的黄金项链(9999足金,重10.72克)盗窃走,后将盗窃的项链返还,得到当事人的谅解。经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xx盗窃的黄金项链 的鉴定价格为5682元。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耿xx、聂xx的询问笔录,谅解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等证据证实。
xx主动将项链返还,取得当事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