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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刑柳)行罚决字〔2024〕03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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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刑柳)行罚决字〔2024〕0303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 路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乡xx村xx路xx号,xx。
违法前科2024年05月03日被取保候审。
现查明2024年4月17日9时许,郑xx在栾城区xx村东北角xxx高速西侧的林木盗窃 两棵法桐树。被盗的2棵法桐树价格鉴定基径:15cm和基径13.5cm,树高约7m,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法桐树等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基径:1 5cm的法桐树价值人民币120元;基径:13.5cm的法桐树价值人民币110元。总价值人民币为230元。
以上事实有郑xx的供述、现场指认,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把砍 柴刀,1台电锯。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 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