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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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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296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xxxxxxxxx xx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xxxxxxxxx号楼xxx室,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619日上午张xx驾驶货车到石家庄市xxxxxx有限公司送货,卸货过程中,与厂里的员工因琐事发生打架,后双方被带到栾城分局派出所进行调解。达成一致后,张xx返回该公司开车,过程中,因车后有一个运货输送带,张xx多次要求厂内员工帮其推挪输送带,没有员工帮忙,张xx就自己动手和张xx哥将输送带推到厂外公路便道,当张xx转身看到厂大门即将关闭,立即跑过去用手推开了厂大门,大门将处在门后的赵xx撞倒受伤。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监控录像,赵xx的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 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送石家庄市栾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 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