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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2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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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公(城)行罚决字〔2024〕0283号
违法行为人施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村xx街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xx村xx街xx号,xx。
违法前科:2005年因抢劫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现查明:2024年5月18日,施xx为办理贷款,按照他人的指示将自己河北xx卡号给了他人用于走流水,致使被电信诈骗受害人李xx被骗的1300元资金流入施xx该银行账户,该账户流水共计2770元,施xx按照他人的指示将2770元全部转出。
以上事实有施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李xx被非法利用网络信息案卷材料,银行流水,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施xx罚款贰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